(2017)鄂0506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国艳与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艳,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朱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曹必泗,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朱倩,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执行朱国艳与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国艳、第三人朱倩于2017年8月1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朱倩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供一份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国艳将(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实现债权转让给朱倩,转让对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执行标的本金983.3万元,已执行150.7401万元。本院认为,朱国艳自愿将该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朱倩,可认定第三人朱倩为本案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朱倩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曹必泗、宜昌律投资有限公司应按(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朱倩履行各项清偿债务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