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徐文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徐文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5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委托代理人:邢鹤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文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文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