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1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光荣与姚尚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荣,姚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光荣,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尚祥,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荣与被执行人姚尚祥荣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尚祥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尚祥在中国农业银行1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