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慧琴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琴,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24号原告:刘慧琴,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生,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系总经理(现羁押于通化监狱)。原告刘慧琴与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慧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靖宇县蒙江河堤生态小区17号楼3单元101室予以查封。担保人聂爱伟以其名下的位于靖宇县地名为石场北4林班1、2、13小林班林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刘慧琴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聂爱伟以其名下的位于靖宇县地名为石场北4林班1、2、13小林班林权。期限为一年。查封靖宇县蒙江河堤生态小区17号楼3单元101室。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刘慧琴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