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黄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99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樊胜,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黄有金(曾用名黄超、绰号黑娃),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黄有金没有公民身份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999号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