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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黄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99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樊胜,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黄有金(曾用名黄超、绰号黑娃),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黄有金没有公民身份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999号樊胜、黄有金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