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袁瑞祯、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祯,盛强,虢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29号申请执行人:袁瑞祯,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盛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虢成琪,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县。保证人:盛秀生,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保证人:王海洋,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瑞祯与被执行人盛强、虢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强、虢成琪不能履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2)莒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盛秀生、王海洋自愿为被执行人盛强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若被执行人盛强不能履行按时付还借款直至付还完毕的义务,盛秀生、王海洋自愿在该案标的款总额的责任范围内代被执行人履行。现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袁瑞祯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盛秀生、王海洋为被执行人,盛秀生、王海洋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人袁瑞祯清偿(2012)莒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绪现审 判 员 毛建德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