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成顺与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顺。被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善,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顺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3287.6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23287.64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3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