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刚,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刚,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刚、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331号裁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