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文飞与陈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飞,陈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798号之一原告:朱文飞,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阳,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文飞与被告陈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文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朱文飞负担。审判员 韩晓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