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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6号楼6101/6201/6202/6203。法定代表人磯部正史。被执行人天津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9。法定代表人谢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57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