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玉环诉统领娱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环,吴忠市统领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环,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统领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6)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762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被执行人所在的地址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也未找到。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得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回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群体中,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