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瑞朋、张晓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朋,张晓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朋,女,汉族,199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晓伊,女,汉族,1987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张瑞朋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晓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晓伊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