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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瑞朋、张晓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朋,张晓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朋,女,汉族,199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晓伊,女,汉族,1987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张瑞朋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晓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晓伊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字第4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