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云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27号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邵骏威,总经理。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技术开发区公司)与被告上海云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新兴技术开发区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新兴技术开发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计4,331元,由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