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11号之三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东山石灰石矿区内。法定代表人:李虎森,董事长。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晶。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92号。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587号沙田大厦1606-1611室。法定代表人:田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晋0108民初4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账号为×××,户名为: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现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的冻结(账号为×××,户名为: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