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西街87号。法人代表人:安志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北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翟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日制作的(2017)晋060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44944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2998元、执行费91803元,鉴定费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