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娄文云与陈金国、郑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文云,陈金国,郑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786号原告:娄文云,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国,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郑小兰,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娄文云与被告陈金国、郑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文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娄文云负担。审 判 长 林津津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 记 员 杨介森·?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