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姚亮亮、宋玉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姚亮亮,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8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林蓝湾D区9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崔华伟,行长。被执行人姚亮亮,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宋玉香,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34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亮亮、宋玉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姚亮亮、宋玉香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