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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张术才、郭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张术才,郭汉仙,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674号原告:张红梅,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张术才,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郭汉仙,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张某1,女,200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法定代理人:董某,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张某2,女,201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法定代理人:董某,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张术才、郭汉仙、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审判员  丁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