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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建宇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建宇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616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建宇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鲁北木材公司院内)。负责人:吴建宗,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并提供了保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