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1号更正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1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对原告王心、原告范蓓芬、原告许虎林、原告陈鲁彦、原告孙丹丽、原告黄玉珠、原告汤艳萍、原告徐卓敏诉被告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汤燕萍”补正为“汤艳萍”。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文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