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吴羽新,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羽新,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刘蕾,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刘洋与吴羽新、刘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刘洋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蕾向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三百二十万一千六百元,且双方签署的编号为Y195725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上述合同已交付的相关款项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为被执行人刘蕾办理退款手续。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自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上述款项并发放申请人。本院再查,被执行人吴羽新、刘蕾二人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等相关信息,吴羽新名下房屋他案保全,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