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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红霞、李华与张俊平其他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李华,张俊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告:李华,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鹏,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明,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现住阜康市。被告:张俊平,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西临汾市。委托代理人:卢慧斌,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天龙,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襄汾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李红霞、李华与被告张俊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已就同一事实向陕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故本案应当移送给先立案的陕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程建军审 判 员  冷晓良人民陪审员  杨金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