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文、朱昌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文,朱昌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陈文,男。被执行人朱昌芳,女。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文、朱昌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66.9元,利息(含罚息)3808.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案外将全部执行案款交至申请执行人处,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351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