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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长君与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长君,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18号原告:武长君,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朱林,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武长君与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武长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4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715元,由原告武长君负担。审 判 长  宋百玲审 判 员  申爱顺人民陪审员  刘明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