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长君与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长君,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18号原告:武长君,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朱林,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武长君与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武长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4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715元,由原告武长君负担。审 判 长 宋百玲审 判 员 申爱顺人民陪审员 刘明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