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兴锋、淄博齐悦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锋,淄博齐悦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10号申请执行人:赵兴锋,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齐悦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仲裁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齐悦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全部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