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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化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吕继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宏扬花园D10-12。法定代表人:薛素华,经理。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6元,减半收取8688元,由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徐志辉审判员刘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田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