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勇与黄勇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唐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2134号原告:黄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唐虹,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黄勇与被告黄勇、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被告黄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勇、唐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6日,原告于当日银行转账给被告黄勇680000元。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被告黄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自己偿还了部分欠款,现在具体还欠多少不清楚;被告唐虹不是本案当事人,我借款的事情她不知情。被告唐虹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被告黄勇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勇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勇人民币现金68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6日,月利3分,月支付,借款人黄勇,2015年6月6日。原告于当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黄勇500000元和180000元,共计680000元。被告黄勇与被告唐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组织质证及审查,可以釆信。本院认为,被告黄勇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勇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勇辩称自己已偿还了原告部分欠款,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举示证据,其不利后果应由被告黄勇自行承担。被告黄勇与被告唐虹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勇、唐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勇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黄勇、唐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