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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杨以勇,周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异31号案外人:汪泓,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案外人:张玉萍,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被执行人: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4201-8,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县西街80-(335-339)号。法定代表人:柯国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以勇,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周珠英,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杨以勇、周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802执400号】中,案外人汪泓、张玉萍对执行衢州市县西街80幢3层22号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泓、张玉萍称,案外人于2012年12月1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一份,购买位于衢州市县西街80幢3层22号的房屋。2012年12月26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案外人支付相应购房款。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后,案外人多次催促被执行人过户,但其均以各种借口拖延。2016年5月24日,案外人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衢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案外人办理衢州市县西街80幢3层22号房屋的不动产过户手续。后案外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故请求停止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并中止执行。本院查明,涉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浙0802民特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坐落于衢州市县西街78、80幢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和申请执行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等。该裁定确认了坐落于衢州市县西街80幢房地产于2015年2月15日设定抵押的事实。其中包括坐落于衢州市县西街80幢3层2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衢房他证衢州市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涉案上述房地产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案外人的理由不成立,其对上述财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泓、张玉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