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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633号原告栗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栗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栗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为其提供方便。三、婚后共同财产:XXXX年XX月XX日由被告刘某与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赵家村片区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编号为69号)中所有因拆迁取得的权益由被告刘某享有。XXXX年XX月XX日由原告栗某与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赵家村片区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编号为90号)中所有因拆迁取得的权益由原告栗某享有。四、原、被告欠葛洪云的580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务。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