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974号原告:谭某,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曹某,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谭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