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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艾继承与施永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承,施永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60号原告:艾继承,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永昆,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466246。负责人: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继承与被告施永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艾继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艾继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