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赤丰、张伟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赤丰,张伟芳,应西川,XXX,吴伟飞,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93-2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初阳,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刘赤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伟芳,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应西川,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XXX,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伟飞,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赤丰。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刘赤丰、张伟芳、应西川、XXX、吴伟飞、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9元,减半收取160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44.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人民陪审员 潘金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