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琦、牛鸿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琦,牛鸿璋,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10号申请人王玉琦,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牛鸿璋,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南、康平路西4号楼1-2层121号。法定代表人王阳。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玉琦诉申请人牛鸿璋、申请人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玉琦与申请人牛鸿璋、申请人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申请人王玉琦、申请人牛鸿璋、申请人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1687的《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郑州鼎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18日前返还申请人王玉琦定金4万元及中介佣金6万元,共计10万元。申请人王玉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