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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振、毛风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振,毛风圆,刘建,陈瑞雪,蒋钦占,陈存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4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振,男,1983年11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毛风圆,女,1986年7月1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刘建,男,1983年5月2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瑞雪,女,1984年4月1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蒋钦占,男,1962年7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存娥,女,1960年10月11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振、毛风圆、刘建、陈瑞雪、蒋钦占、陈存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蒋振、毛风圆偿还借款本金94547.48元并自借款之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律师费等损失;2、被告刘建、陈瑞雪、蒋钦占、陈存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1日,被告蒋振从原告处办理借款95000元,期限至2014年7月27日,由被告刘建、蒋钦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毛风圆与借款人蒋振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建与陈瑞雪,蒋钦占与陈存娥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452.52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社于2015年11月2日曾经向本院起诉六被告偿还同笔借款本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