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成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鹏所有的位于大荔县东府印象5幢2单元1201号单元房,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刘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鹏所有的位于大荔县东府印象5幢2单元1201号单元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