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立新、宋亮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新,宋亮亮,顾丽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686号申请执行人肖立新,男,38岁,1976年10月11日出生,地址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宋亮亮,男,30岁,1986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顾丽莎,女,27岁,1990年4月15日出生,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赣0502执748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亮亮所有的位于城南火车站西侧金沙宾馆10x室、30x室,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亮亮所有的位于城南火车站西侧金沙宾馆10x室、30x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满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