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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管陕青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陕青,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管陕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管陕青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管陕青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