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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军明与周荣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明,周荣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明,男。被执行人周荣侠,女。刘军明与周荣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荣侠主动履行7200元(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的抚养费)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62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