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艺兴、陈连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艺兴,陈连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08号申请执行人:魏艺兴,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陈连长,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艺兴与被申请人陈连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依照生效法律文书(2017)闽0623民初2872号所确定的内容,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民初2872号裁定书一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