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梅元、赵从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梅元,赵从华,王丛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44号申请人:高梅元,男。被申请人:赵从华,男。被申请人:王丛丛,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从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王丛丛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王兆莉位于沂南县芙蓉花园新区8#楼东4单元1楼东户房产一套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赵从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丛丛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