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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恢2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钰杰、东莞市飞扬针织有限公司、刘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飞扬针织有限公司,刘杨,王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2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风,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飞扬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杨,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东莞市飞扬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钰杰,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钰杰、东莞市飞扬针织有限公司、刘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