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思维、刘伟、刘雨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维,刘伟,刘雨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维,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伟,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雨微,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与他人到嫩江江边大排档老重庆串串香店饮酒,席间与业主陈某发生口角,王某扔啤酒杯打陈某没有打到,临摊位李记海鲜业主被告人李思维及其岳母过去劝架,王某打了李思维岳母胸部两拳,被人拉开。警察到达现场后,李思维岳父被告人刘伟指认王某打人时,王某打刘伟一拳,刘伟、刘雨微、李思维与王某厮打在一起,李思维操起长条凳子打了王某后背一下,刘伟、刘雨微用拳头打王某,将王某打倒,后被警察和在场人员拉开。经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思维于2016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刘伟于2017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被告人刘雨微于2017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2016年8月5日王某与李思维达成协议,李思维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7000元,三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衣某、庞某、刘某、张某、陈某、徐某的证言、嫩江县公安局(黑嫩)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33号鉴定文书、被害人住院病历、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户籍及平时表现证明、嫩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和抓获经过证明、补偿协议书和谅解书、案发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思维、刘伟、刘雨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思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刘雨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雨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思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魏明石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