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金东与赵洪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东,赵洪全,赵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871号原告:段金东,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赵洪全,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回族,莘县张鲁镇政府职工,住莘县。第三人:赵言会,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张鲁镇政府职工,住莘县。原告段金东诉被告赵洪全以及第三人赵言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段金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段金东承担。审 判 长 李贵春审 判 员 邓雪芹人民陪审员 杜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