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雷洋,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雷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51097.55元以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雷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