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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静诉锐辰、龙峰、马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马俊林,宁夏锐辰汽车租赁公司,吴忠市龙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俊林,男,回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锐辰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忠市龙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6)宁03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20元、执行费4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