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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果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果生,柳德福,路园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果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柳德福,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路园雪,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申请执行人张果生与被执行人柳德福、路园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果生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德福、路园雪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张果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柳德福、路园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3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