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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臣与闫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臣,闫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19号原告:王洪臣,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闫树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臣与被告闫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臣撤回对被告闫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