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宛玉与被告于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玉,于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705号原告:宛玉,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于淑彦,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宛玉与于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宛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宛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宛玉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