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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宛玉与被告于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玉,于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705号原告:宛玉,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于淑彦,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宛玉与于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宛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宛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宛玉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