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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黎定友与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范元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定友,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范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黎定友,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川区渡市镇民兴村。组织机构代码62139951-X。法定代表人范元东,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元东,男,汉族,生于1946年10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定友与被执行人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范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范元东无履行能力,均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黎定友也提供不岀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定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远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