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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伟正、张菁华与许慧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正,张菁华,许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1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正,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张菁华,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许慧萍,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王伟正、张菁华与许慧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沪0112民初134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慧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现因本案执行所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慧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